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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来源:www.ipzhongxin.com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苹果。
  那么,哪些地名可以作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可以使用地名申请商标:
  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这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比如金华火腿、阳澄湖螃蟹等;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比如中国人都知道的“沙县小吃”;三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依法继续有效。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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